上市公司宣告分配股息紅利,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的個稅是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報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
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
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
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
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
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發放的股息紅利的個稅,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
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上市公司在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劃付的個稅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
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